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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风杰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杰,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杰,女,194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吴涛,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风杰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长江借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涛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