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房国平、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国平,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曾祥容,朱红光,陈东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房国平,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十里乡林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00000000559。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负责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863。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祥容,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红光,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东海,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再审申请人房国平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曾祥容、朱红光、陈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国平申请再审称,虽然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增加10%绝对免赔率。但再审申请人对此免赔条款是不知道、不知情的,且被申请人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对此免责条款也未进行任何提示。原审法院以“此免赔条款虽是格式化条款,但用黑体字提醒,闽D×××××号车车主房国平亦在该保单上对这些条款提醒事项签名确认,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对该条款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是认定事实错误。且其向本院提交了本院作出的(2017)粤14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9227.13元由被申请人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承担,同时由被申请人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房国平就此案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2017)粤14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房国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房国平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房国平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审判员 曾洪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舒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