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少杰、尤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少杰,尤卫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398号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少杰,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三路陕县。被告:尤卫江,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杰、尤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张少杰、尤卫江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