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5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坤燕与李铁川、陈万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燕,李铁川,陈万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99号之三申请人刘坤燕,女,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铁川,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万苹,女,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坤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铁川、陈万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铁川、陈万苹应向申请人刘坤燕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李铁川、陈万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万苹无银行存款、李铁川的三个银行存款共1100元、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陈万苹在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小学有工资款及绩效奖,该款由学校出具报表,由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将款付至陈万苹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上;被执行人李铁川在广安友谊中学的工资款亦由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将款付至李铁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上,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川1602执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万苹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05000元;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川1602执5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铁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05000元,现被执行人李铁川、陈万苹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川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