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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470号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曾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奚正刚。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百思信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伯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