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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财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王文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王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328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锦园B405号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66172685Q。负责人:孙茂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爱清、金剑,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王文国,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文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国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城东路13号房产【产权证号:浙(2017)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19851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国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城东路13号房产【产权证号:浙(2017)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1985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金珠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张乐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