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与孙良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16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旗宝日希勒镇胜利居委。负责人:仓都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阳,女,该营业厅营业员。被告:孙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与被告孙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良给付2015年11月、12月拖欠的话费共计4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名下使用的XXX联通号码拖欠话费4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纳话费,故诉至法院。被告孙良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费专用发票和客户入网登记明细表,可以确认2010年9月9日开始,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话费事实存在,应依法受到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话费4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通信话费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孙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