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甲,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乙,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幸某乙所有的位于瑞州街办赤土板北路西侧1xB幢1层1x室(房产证号:瑞1002353-**)、位于瑞州街办赤土板北路西侧瑞州商贸广场1xB幢1层-xx室(房产证号:瑞1002353-**)、位于瑞州街办赤土板北里西侧瑞州商贸广场12B幢1层1-9室(房产证号:瑞1002353-xx)三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