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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同义与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同义,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693号原告:袁同义,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委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中路49号。法定代表人:熊建林。原告袁同义与被告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袁同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同义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同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袁同义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梦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