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瞿德江与王红应杨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德江,杨克英,王红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899号原告瞿德江,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英,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红应,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瞿德江与被告杨克英、王红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瞿德江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德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谷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