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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瞿德江与王红应杨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德江,杨克英,王红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899号原告瞿德江,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英,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红应,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瞿德江与被告杨克英、王红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瞿德江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德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谷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