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红霞与被执行人李金成、任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红霞,李金成,任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仲红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贵,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成,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小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仲红霞与被执行人李金成、任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被执行人李金成、任小英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红霞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成、任小英名下无房产、车辆,仅有少额存款(因数额较小,申请人未申请扣划),社会保险参保状态为个人缴费。2017年7月11日,本院至南京市××化纤新村××室/化纤新村××号调查,未见被执行人,该处房产住户称两被执行人早已不住此处,故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上述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彭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朱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