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嘉兴与周国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兴,周国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754号原告:王嘉兴,男,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法定代理人:代文娇,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周国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王嘉兴与被告周国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嘉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嘉兴负担。审判员 吕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晓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