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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川区公园路某某建材店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区公园路某某建材店,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川区公园路某某建材店。经营者孙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区公园路某某建材店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地49栋2单元502号房屋予以登记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川区公园路某某建材店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租赁费、赔偿款91912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