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执行字第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晓明、永定金德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明,永定金德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晓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被执行人:永定金德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高陂镇先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566160-0。法定代表人:江庆人,董事长。原申请执行人苏金炼与被执行人永定金德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闽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万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2014年7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执行字第9-1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苏金炼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黄晓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与黄晓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证据。本院作出(2014)岩执行字第130-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黄晓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永定金德啤酒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的债务约1亿元左右,上述财产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除已被各家法院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主要财产是土地使用权,现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拟采取收储的形式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财产结果无异议,同时认可被执行人采取收储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生审判员 卢宝报审判员 廖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倪姝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