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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来与周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周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847号原告:宋来,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周争光。原告宋来诉被告周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宋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正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