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来与周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周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847号原告:宋来,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周争光。原告宋来诉被告周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宋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正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