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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汤庆文、陆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庆文,陆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204号申请人:汤庆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长市。被执行人:陆华平,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汤庆文与陆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705400元。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8月2日向被执行人陆华平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唤被执人2017年8月9上午8时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名下的两处房产已抵押,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案件较多,都是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数额之大,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10月27日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执人的现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