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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佳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佳,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2008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8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魏佳在其岳父张某1位于赞皇县滨河嘉园小区西楼3单元502室的家中,因与张某3夫妻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魏佳将家中的打印机、电视等物品砸坏。经认定,价格共计12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到案证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魏佳的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张某3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魏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佳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佳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祁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