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0苏越与溧阳市风云娱乐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溧阳市风云娱乐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70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风云娱乐场,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西大街**号(劝业场*楼)。经营者:孙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越与被告溧阳市风云娱乐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风云娱乐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2017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苏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 判 长 蒋小英审 判 员 陈 倩审 判 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媛书 记 员 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