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696号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1号1幢三层(麦子店孵化器0108号)。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3号楼3层302。法定代表人:郝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巫 霁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