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与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伟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伟朋,赵素彦,王永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负责人:陈永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德水,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石家庄市涿州市。被告: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拿去中山东路11号乐汇城2-706。法定代表人:王伟朋。被告:王伟朋,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赵素彦,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王永华,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诉被告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伟朋、赵素彦、王永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卓人民陪审员  徐月凤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沛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