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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25部队与长春市西环空心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25部队,长春市西环空心砖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6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25部队,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佟叙,部队长。委托代理人温春宇,系该部队军官。被告长春市西环空心砖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岳家村驿马站屯高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詹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25部队诉被告长春市西环空心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25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收取29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