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远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84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邓远,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120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通过单位的收发室寄出7封信件,两被起诉人在无法律依据、无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滥用职权,非法开拆、查扣、隐匿上诉人的7封信件,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与7名收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称与他人的通信途径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制完成,该行为应受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制约,由此产生的纠纷属行政机关内部解决的行政事务,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本案对于上诉人提起的自诉,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