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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黄家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荣,张新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221号原告:黄家荣,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堂,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家荣与被告张新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家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