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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银丰米业有限公司与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丰米业有限公司,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明月。本院在执行吉林银丰米业有限公司与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银丰米业有限公司案款334424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磐石市盛大粮食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下:(2017)吉05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