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2017)辽民申2931号王世山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世山,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大连第二耐酸泵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29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山,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田,男,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大连第二耐酸泵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田,男,该公司法务职员。再审申请人王世山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第二耐酸泵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世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娄秀娟审判员 樊少忠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