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贾志国与朱露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国,朱露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45号原告:贾志国,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露露,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负责人耿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国与被告朱露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贾志国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