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荣涛与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涛,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81号申请人:王荣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赵江,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王荣涛与被申请人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荣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荣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荣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江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