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熊某某、王某、王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熊某某,王某,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熊某某、王某、王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