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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团结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73号罪犯刘团结,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团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团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团结报请减刑七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团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团结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0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坚审判员 沈建宇审判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祖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