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翠云、张翠莲与胡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92号被拘留人胡霞光,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翠云、张翠莲与被执行人胡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拘留人胡霞光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鄂1126执恢9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胡霞光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胡霞光承认并改正错误,且胡霞光履行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胡霞光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