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洪文诉青冈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洪文,青冈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洪文。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冈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岗镇黄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东宁,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赵立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邱龙江,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再审申请人赵洪文因诉被申请人青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行终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9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赵洪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绍贤,被申请人青冈县公安局的行政负责人赵立新、委托代理人邱龙江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洪文等人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上访,并将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反映。2016年4月18日,中华新闻通讯社派记者来青冈进行调查采访,并以“青冈县青岗镇:违法占地下的贪污腐败”为题在网络上进行了发表。县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上访人周金海、赵洪文等人进行了答复。2016年6月13日,与赵洪文共同上访的周金海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周金海将该文下载并复印了数十份,交给赵洪文多份,让其到青冈县大家庭东侧广场进行散发,以此造成影响,达到解决个人上访请求的目的。赵洪文拿到宣传材料后,在大家庭东侧广场散发多份,引起群众广为议论,造成较大影响。青冈县公安局依据赵洪文、周金海询问笔录;证人刘某某、李某、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青冈县信访局情况说明;青冈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青农经(2016)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青冈县纪委调查情况汇报;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等,认为赵洪文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赵洪文10日拘留。赵洪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复印、散发网络已发表的有关自己利益的材料,是宪法赋予赵洪文的权利,不存在违法性。另外青冈县信访局情况说明;青冈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青农经(2016)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青冈县纪委调查情况汇报;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等不能证明赵洪文散发的材料内容虚假、违法,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洪文是青冈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青冈县公安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赵洪文为达到解决个人上访请求的目的,扩大影响,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附近的广场散发内容失实的材料,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青冈县公安局对赵洪文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洪文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洪文上访要求解决青岗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土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在有关部门答复后,为了能够实现其个人上访请求的目的,受周金海指使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附近的广场散发反映青岗镇违法占地的材料,制造影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青冈县公安局在对赵洪文作出行政处罚前,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青冈县公安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故青冈县公安局对赵洪文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赵洪文所主张的要求青冈县公安局支付其经济赔偿金2,423.00元,因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其该项请求不能支持。综上,赵洪文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洪文申请再审称:1.赵洪文与农民之间相互传阅网上下载的媒体公开报道的与失地农民上访内容相同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未被认定违法,不具有违法性;2.原审判决认定赵洪文散发内容失实的材料,没有事实依据;3.青冈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全面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亦未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权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青冈县公安局答辩称:赵洪文在人员密集的广场散发未经核实的网络报道,制造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青冈县公安局对赵洪文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洪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赵洪文等人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上访,并将有关情况向中纪委巡视组和省纪委巡视组反映“青冈县青岗镇违法占地的贪污腐败现象”。中纪委巡视组和省纪委巡视组对赵洪文等人上访反映的情况向青冈县纪检委交办。2015年11月30日,青冈县纪检委对赵洪文等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向上访人作出了答复。同时向绥化市纪检委进行了汇报。赵洪文等上访人同时向媒体进行反映“青冈县青岗镇违法占地的贪污腐败现象”。2016年4月18日,中华新闻通讯社派记者到青冈县进行调查采访,并以“青冈县青岗镇违法占地下的贪污腐败”为题在网络上进行了发表。2016年6月13日,与赵洪文共同上访的周金海在网上看到该文章,周金海将该文章下载并复印了数十份,交给赵洪文多份,让其到青冈县大家庭东侧广场进行散发。赵洪文拿到宣传材料后,在大家庭东侧广场散发多份,引起群众广为议论,造成较大影响,扰乱了人员密集的商场附近广场的公共秩序。青冈县公安局依据对赵洪文、周金海进行的询问笔录;刘某某、李某、程某某、赵某某的证人证言;青冈县信访局情况说明;青冈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青农经(2016)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青冈县纪委调查情况汇报;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等,认为赵洪文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赵洪文10日拘留。赵洪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洪文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赵洪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洪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宝奎审 判 员 马鸿达审 判 员 顾栩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