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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波诉被告冯时高、罗素平等人民间借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波,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保12号之一申请人:安波,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罗素平,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时高。原告安波诉被告冯时高、罗素平、冯时升、冉一飞、任文明、冯文霞、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安波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对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罗素平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安波向本院申请对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罗素平被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韵茗茶业有限公司、罗素平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