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晓辉、王兆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王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兆福,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晓辉与被执行人王兆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王晓辉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兆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诸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