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桂民与高艳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民,高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郑桂民,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高艳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郑桂民与被执行人高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吉0204民初4978号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25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