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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占国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国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国付,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以东辽检刑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国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国付到庭参加诉讼。此案当庭宣判。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国付,于2017年4月30日14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聚龙潭水库西侧坡路时车辆向后溜车,与同向后方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案发时,占国付血液中乙醇含量90.01㎎/100mL。案发后,占国付赔偿祖某修车费17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国付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受害人祖某的陈述,有证人王某、高某、唐某的证言,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有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国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占国付醉酒程度较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较轻,对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了经济赔偿,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占国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国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史海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