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舒金丹与付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金丹,付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111号原告:舒金丹,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俊芳,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尚华,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原告舒金丹诉被告付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