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振标与孔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标,孔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769号原告:刘振标,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明,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刘振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孔斐(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标承担。审 判 员 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