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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正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正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74号罪犯唐正升,又名“唐彪”,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95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其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唐正升于2016年1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801分。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801分,兑换表扬3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正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正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