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4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春年、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年,张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春年,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爱荣,女,194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王春年与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爱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春年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