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广来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广来源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1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广来源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王德东。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广来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逸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