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被罚款人:罗正平,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向被罚款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而被罚款人罗正平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罗正平罚款五百元,限在2017年10月29日前交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账号:51×××30-80000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