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太平加油站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太平加油站,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太平加油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云鹏,该加油站职工。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宋晓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太平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677200.69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2677200.69元,双方当事人就160万元利息于2017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利息150万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给付50万元利息,余款100万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如逾期未履行按160万元利息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额尔德尼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志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