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陶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陶磊,赵姸,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福林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4134D。负责人:林争跃,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雅芬,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陶磊,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赵姸,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280号水天一舍楼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53010066827209XM。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陶磊、赵姸借、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云A×××××晶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西雅特小型汽车一辆、云A×××××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云A×××××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云A×××××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云A×××××阿尔法罗密欧小型汽车一辆、云A×××××阿尔法罗密欧小型汽车一辆、云A×××××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642656.92元、未受偿人民币642656.92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将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