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修武县丰田机械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修武县丰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63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修武县幸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4320。法定代理人王仕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隆魁,男,1988年7月16日生,修武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工作人员,现住修武县。被执行人修武县丰田机械厂。住所地:修武县周庄镇孟村。法定代表人杨继青,厂长。2017年10月19日,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于向本院递交了修国土资申字[2017]第6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修武县丰田机械厂占用修武县周庄镇孟村集体土地1867.5平方米土地硬化地面,不符合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7年7月14日,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作出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修武县丰田机械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867.5平方米集体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867.5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计18675元。本院认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认定证明、地类认定证明、基本农田认定证明,未向被执行人出示、告知;告知书、听证书、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的送达,没有被执行人在场,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卫 超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梁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