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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严红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严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负责人:陈茂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红彬,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运南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严红彬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未按本院(2016)苏1323民初15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严红彬的银行、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封被执行人严红彬的银行账户,本院将查封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