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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亚洲申请执行史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洲,史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亚洲,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史红霞,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史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史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登封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9804元。2、扣划被执行人史红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