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亚洲申请执行史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洲,史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亚洲,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史红霞,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史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史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登封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9804元。2、扣划被执行人史红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