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冯庭玉、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庭玉,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庭玉,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敏,安徽省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3177T(1-1)。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冬,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庭玉、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