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300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合作市恒丰汽修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78号原告:周某某,女,藏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被告:合作市恒丰汽修厂,住址甘南州藏医院后门对面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厂负责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马某某不积极赔偿,且不配合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马某某、高满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合作市恒丰汽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额退于原告。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朵得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