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少华、魏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少华,魏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华委托代理人:覃兆江,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桂梅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俏丹,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诉人陈少华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少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