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苗新泉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宅基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新泉,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晋0107行初196号原告苗新泉,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迎宾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殷向卿,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军付,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新泉诉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下称尖草坪国土局)宅基地登记一案,本院于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新泉诉称,1987年政府清查宅基地时,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与政府备案的宅基地使用现状图不符。因为是老人领的证,没文化,没发现,直到2012年院内苗晋平上访时才发现。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户主为张毛儿编号为0801621-1的宅基地使用证,重新发证,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5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1月,原太原市北郊区人民政府给原告苗新泉之母张毛儿颁发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北郊区)上兰镇上兰村西后街28号编号为0801621-1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12年苗新泉发现与存档的宅基地使用现状图不符,要求被告予以更正。被被告拒绝之后,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作出于1987年11月,原告于2017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新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退还原告苗新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保欢人民陪审员王永旸人民陪审员李立萍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庆 关注公众号“”